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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要求

信息来源于:安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12/17
一、个体工商户
1.申请从事个体式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二、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 拥有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则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有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
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书件

一、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提供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CM并不大于10CM。若指定颜色,则为彩图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
3.提供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CM并不大于10CM。若指定颜色,则为彩图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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