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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户籍

信息来源于:安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12/17
一、户籍
 
 (一)出生登记
  1.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要求在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分别按以下情况,直接按“出生登记”予以入户:(1)属计划内生育的,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地户口薄,《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予以落户;(2)属非婚生的,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本人申请,常住地户口薄,所在单位,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证明予以入户; (3)属超计划生育的,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本人申请,常住地户口予以入户;(4)属拾养遗弃婴儿的,凭拾养人申请,常住地户口簿,见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入户。
  2.根据国发〔1998〕24号文件和安发通字〔1999〕21号文件精神,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婴儿。
 (1)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又要求迁往父亲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凭父亲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父母结婚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本人近期相片两张办理);
 (2)至今未落常住户口,现要求随父落常住户口的,凭父亲申请、结婚证、出生证或居委会证明,子女是否在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证明办理出生登记;
 (3)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虽已年满18周岁因在校读书或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有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镇、村证明其无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到城市或城镇投靠父母亲生活的,由其父或母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入户。

 (二)死亡注销
  居民死亡一个月以内,死者的亲属,扶养人或邻居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经县市公安局或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三)迁出登记
  公民申请迁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迁发的《准迁证》领取《迁移证》办理迁出手续。
 
(四)迁入登记
  公民申请迁入,凭迁入地公安机关迁发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迁入地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迁出手续。

(五)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符合颁证条件的公民,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同时交近期32×22免冠大头像两张和制证费。
 
(六)暂住人口登记
  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区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证,同时交近期免冠像片两张,并交纳管理费,离开暂住地到原发证机关注销《暂住证》。


二、申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所在地县级公(分)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予审核:
 (一)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

(三)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场所的房产使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场所平面结构及方位示意图,开办电子游戏场    所要提交场所内设置的机器类型、数量及设置放示意图;
 
(五)场所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六)开办电子游戏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
 
(七)场所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场所内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证明(指的士高、歌舞大厅等场所内的    特种设备);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整改,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户口、证件的收费标准
 (一)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标准;
  1.镇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村居民户口簿每本3元;
  3.体户专用户口簿每本30元。
 
(二)申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标准
  1.次申领新防伪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2.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
  3.效期满换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时身份证10元;
  5.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每证50元;
 
(三)办理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
  1.理户口迁移证每张3元;
  2.理户口准迁证每张3元;
 
(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停证收费标志
  1.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每证20元;
  2.《暂住证》每证(暂无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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