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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社保

信息来源于:安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12/17
安顺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顺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和标准

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担负,实行统一管理。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和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为准,下同}之和为基数,提取比例目前暂按18。积累基金按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以每年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工资总额为基数,一年核准一次。

2、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内支付,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税前缴纳。由单位每月五日前到指定的银行划转至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帐户上。

3、个人缴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每月发放工资时按个人档案工资由单位代扣,单位统一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4、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留薪停职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

二、养老金的支付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退休(职)费的金额只限于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退休(职)费。各类退休、退职职工计发项目如下:国家干部(含聘用制干部)按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职)费、三费、知识分子补贴,老粮贴。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工)按退休(职)费、三费、老粮贴。普通工(含合同制普工)按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职)费、三费和老粮贴。其它补贴(如:高龄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及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补贴等),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2、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其本金的利息纳入养老保险积累金。

3、各单位收到退休(职)费后要及时如数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扣发。如有违反,将按《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4、按管理权限批准退休(职)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下月起支付养老保险金。

三、其它

1、“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即从安顺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起到退休(职)时,一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足颁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方可支付退休(职)金。

2、招聘干部录用为国家固定干部后,应继续投保,前后年限可合并计算投保年限。

3、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职、离职、辞职、辞退、解聘的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缴纳保险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以内的(含十年)每年按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满十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上月工资标准计算),并从次月起终止其养保关系。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4、凡投保人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处分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退还本人,单位缴纳部份和利息转入积累基金。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下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原国家、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一并转入养老保险的积累基金。

5、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职工若有变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6、单位退休(职)人员发生变化,应凭有关证件及时到县(市)、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增减手续,任何单位均不得少报、虚报和冒领,违者处以冒领金额三倍的罚款。

7、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安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医疗费、易地安置费、建房补助费等均不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

8、本实施意见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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